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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韦红露:离婚协议的那些坑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次举报


 众所周知,离婚就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据统计数据,夫妻双方离婚选择协议离婚的还是占多数,毕竟之前是一家人,能协商自然就协商了。然而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却不在少数。这里有人可能不能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意思。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产生这种情形的最大因素主要在于有一些人对离婚协议并不慎重,甚至没有把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都考虑清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约定清楚或者约定不明,双方对于履行离婚协议产生了重大分歧才导致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离婚协议中容易遇到的问题以及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首先我们先看个案例感受下离婚协议约定不严谨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林某与黄某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4月,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了安排,并在财产分割部分最后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2015年10月以林某名义出资276万元购买了某公司股份120万股,之后林某获得了相应的分红。

黄某了解到这个事情只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林某所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并分割林某于2018年分得的该股份红利。

黄某主张,离婚时,林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即公司股份,林某应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未包括涉案股份。

林某认为,自己没有隐瞒该股份,根据离婚协议书财产已经处理完毕。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符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债务及相应后果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尤其是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3条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该条款意思清晰内容明确,而且应该涵盖已知财产和未知财产,属于兜底条款,现黄某以林某隐瞒其名下财产为由主张上述股份权利,实质是想推翻离婚协议书中该条款的约定,而该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一经签名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黄某能够证明当时存有欺诈、胁迫之情形,否则该条款不能被推翻。故对黄某要求分割林某名下的股份及该股份红利,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很典型,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非常常见,也是很多离婚协议的模板中会有这样的陈述。但是这中兜底条款会产生非常大的弊端,就是当一方发现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时,因该财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导致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若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而无法追究对方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

可见,没有“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条款,不会对离婚协议有什么影响;有了这条约定,反而限制了被隐瞒方的权利行使。

所以我会建议大家,如果对各自名下的财产情况清楚了解,建议对财产情况列明后确定归属,这样约定更加清楚明了,也可以避免一方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却无法主张分割的情形发生。当然如果你的经济条件非常占优势,想要通过兜底条款把双方的事情一杆子解决,那也是可以的,主要是看你处理的经济地位如何。

上述案例只是离婚协议中的一个坑,我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下签署离婚协议容易入坑的地方以及如何避免:

第一,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离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乍一看这一条款看似十分公平,看似把双方的“界限”划分的干干净净、清清楚楚,大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意境。但是会隐藏很多弊端,可能对方存在隐匿大额财产的行为你却不清楚,如上述案例的情况,到时候你去法院起诉索要那么你要证明你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知晓这一财产的存在,那时候就非常被动。所以在没有对对方财产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不要随便约定这样的条款。同时对于婚内的大额资产归属,折价补偿要约定清楚,并添加“双方共同确认无隐匿任何财产的行为,本协议以上载明的财产已经包含了全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全部予以了合法分割,对上述财产分割无任何争议,如有列明之外的财产,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匿者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这样约定的话如果发现了对方婚内有隐匿行为,可以重新起诉并要求对方无权分割这部分财产。

第二,约定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所有却忘记追偿权。离婚协议是一个只对离婚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对内有效对外无效的协议,简单点说就是你们双方约定了债务各自承担,但是债务第三人可以向你们双方的任何一方去主张权利。所以有很多虽然约定了债务各自承担,但是也有债权人起诉的可能。那么如果被起诉了承担了债务,但是因为你没有约定向对方追偿的权利而无法向对方主张。所以说起诉无法避免,但是可以避免最终承担这部分债务。针对这一条,可以约定一个追偿条款,即“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房屋贷款外无共同债务,如各自名下有对方不知晓的债务的,不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同意各自名下各自承担,如果后期因个人名下的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一方垫付帮助偿还的,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这一条款约定清楚后,就算你因为对方名下的债务被起诉了并承担了债务,也可以向对方去索要。

第三、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归属以及金钱给付的条款,比如不动产的归属或者赠与给子女一定要约定清楚过户时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了避免法律风险,涉及大额的不动产的赠与一定要及时变更过户,并且在涉及金钱给付的条款上约定违约金,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

第四,抚养费约定可以约定至大学毕业,并且避免固定金额,可以约定一定周期的递增。实际生活中,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又在上大学,这时候显然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若离婚协议只约定至18周岁,那么对方就完全没有法律义务再支付抚养费了。所以,离婚时应尽量约定如果子女上大学的,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大学完成,对于这种超出法定义务以外的约定,属于父母双方离婚时的意思自治范围,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人民币贬值,生活成本越来越大,如果抚养费一直是之前的固定数额,其实相当于变相的降低了抚养标准,增加己方负担。虽然法律规定了,必要时有权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但无疑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还要去起诉增加。所以,建议每年增加一定的比例,基本上可以与物价上涨相适应,省的以后打官司,费心费时。

第五、抚养费约定尽量要详尽周密,周所周知抚养费是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如果没有特别重大的开支不能再要求对方另行承担的。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孩子生场病或参加一些补习班、艺术班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这些费用是否包括在抚养费中会产生争议。如离婚协议未约定明确就比较麻烦。所以,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比如年度超过5000元,属于重大开支需另外对半支付,同理,补习班、培训班、艺术班等其他费用也可以这样去约定明确。这样如果产生了这样的费用对方不支付可以去凭票据起诉对方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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