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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继承问题的处理办法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次举报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较为不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当前社会上极为普遍。然而基于其不稳定的因素,法律在对待同居关系上无法像对待婚姻关系那样作出较多限制性的规定,明确地划分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鉴于此,法律对于同居期间主要的规定仅在于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和财产方面,而且就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分割的问题,法律规定的较为模糊,并且因为同居可能会牵扯到其他的因素,当前社会中经常出现的关联问题即是继承问题。近期遇到的一个案件就极为典型。


案件梗概


案件当事人小李的父亲李某开办工厂,收入颇丰,可惜中年丧妻。近年来突然结识一红颜知己王某,双方共同生活。后李某在没告诉自己孩子的情况下和王某共同出资买房一套。可在买房后,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去世。小李这时拿着自己老父亲的银行卡才知道竟然还有一套房,一查价格将近有800万,想找对方理论拿回属于父亲的那份。可是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对方也完全不承认有老爷子买房的事实。小李委托了律师去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屋属于李某的份额,可均被法院驳回了起诉,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案件分析


本案的棘手之处在于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小李父亲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二是李某和小李之间的继承关系。小李在此之前提起的诉讼要求直接按照继承关系继承属于李某的房屋份额。问题点在于继承法律关系存在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然而在本案中,小李想要继承的是房屋份额,然而该房屋现登记在王某名下,房产证上也并未注明相关份额的划分。按照不动产物权公示生效主义的原则,该房屋从权利外观上看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和李某不存在关系。因此,提起继承之诉很难在法院走得通,小李虽然请了律师,但也仅是白忙活了很长一段时间。




回到案件的本质,虽然我们希望获得的是基于继承关系获得的财产,可是本案发生的基础在于李某的王某之间的同居关系。那么就应该从同居关系上打开缺口,反其道而行之,换一个顺序。先通过同居析产之诉确认房屋份额,再基于小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天然的就可以继承这部分财产。在程序上,虽然小李并非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但是基于继承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也是法律允许的。我们提起同居析产之诉后,如果案件进展顺利,在房屋份额已经确认的情况下,之后也不必向法院再提起继承之诉,省去了当事人多次诉讼的成本。通过此番操作,我们向法院提起了同居析产之诉,法院也最终受理了本案。


立案之后,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调取了当时购房时的付款记录,成功找到了当时李某曾经用自己的银行卡出资的证据。那么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因此该套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应当按照当时购房的出资额确定各自应当占据的份额,对方在该份证据之下也没有了更多辩驳的余地,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李也拿回了属于自己本该继承的那一部分财产。


律师总结


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夫妻关系,很多能够在夫妻关系中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在同居关系中直接进行认定。本案的继承关系就是当今许多子女并未在老人跟前赡养的情况下,跟同居者产生了情愫,从而将财产和同居者进行了混同。更是存在书写遗嘱将其赠给他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当然受到了侵犯。此时,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应该提起同居析产之诉而非继承之诉,更符合法律视角下的事实根源,为当事人减少诉讼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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