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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德国买房移民失败如何维权

作者:韦红露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9日分类:移民纠纷浏览:333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7314投资人Z(甲方与中介公司H(乙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通过德国投资移民项目为其本人及其家属申请德国移民事宜提供咨询服务约定如果Z女士4年内未取得德国永久居民身份,Z女士有权要求H公司方无息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以及全部投资款。

2017年3月28日,Z女士H公司的指导下作为甲方与乙方E律师事务所签署《定制客户协议德国法律咨询及移民服务(德国迪伦生态城项目)》(以下简称《定制客户协议》),约定E律师事务所为Z女士办理德国移民所需要的手续E律师事务所向Z女士收取移民服务费用共3万元欧元,本协议签订支付25000欧元(该笔费用由上海合作方代收),得到永久居留证10天内支付5000欧元

同日Z女士作为受让方(买方)签署《德国房地产预购合同》(以下简称《房产预购合同》),约定购买迪伦生态城联排别墅房号第H12,双方约定并且同意该房地产实际成交总价格为372276欧元,乙方支付房屋的部分款项欧元7万元整,涉案房屋的交房日期为2017930

2018年1月30日,德国驻北京大使馆向Z女士发出拒签通知,理由是所提供的关于计划停留目的和条件的信息不可信。

2018年12月12日,H公司通过沈未账户向Z女士退还人民币10万元。

Z女士起诉之日,Z女士已经支付给H公司服务费553200元(已退还10万元)、支付给进极网络公司的投资房款516047元,以及支付至境外的投资房款331785欧元。

当事人诉求

投资人提出如下诉求: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四年内为Z女士获得德国永久居留身份,请求H公司无息退还投资人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全部投资款。

判决分析

观点一:法院认为,根据H公司的宣传资料办理D类签证的前提需要房屋更名至买家现房屋逾期交付Z女士而言其有理由认为尚不具备申请D类签证的条件Z女士无法在四年内取得德国永久居留身份

    Z女士为办理德国D类签证在德国投资购买的房屋该房屋未办理预先批准证书,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H公司称办理流程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变化,不再受前述前提条件的限制,但其作为受托方应该及时通知Z女士申请D类签证H公司并为提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提醒Z女士办理D类签证,故未申请办理D类签证的过错不在Z女士。

观点二:在Z女士已无法在四年内取得德国永久居留身份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H公司退还全部费用和全部投资款。

    Z女士与H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因合同中约定如果Z女士在4年内未取得德国永久居民身份,Z女士有权要求H公司方无息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以及全部投资款H公司无法在四年内为Z女士取得德国永久居留的身份下,Z女士有权依据《委托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要求H公司退还服务费和投资房款。

观点三法院认为H公司向Z女士退还费用和投资房款后,即使Z女士与德国公司之间确存在相应合同关系,Z女士将无权再向德国相关公司主张涉案款项。

     Z女士签署了《定制客户协议》和《房产预购合同》,成立了相应合同关系,但即使如此,Z女士与德国公司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并不影响H公司在《委托合同》中作出的有关无息退还费用和投资款的承诺,Z女士有权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H公司在其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但在H公司向Z女士履行退还投资款项后Z女士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也就让渡给了H公司

风险提示

在购房移民案件中,投资者往往会面临以下一些风险:

1、目标国家移民政策变化风险

投资移民是一个漫长且繁琐的流程不仅需要准备繁多的移民材料还需要根据目标公司的政策达到一定的时间要求才有可能顺利通过投资拿到永久居留资格在这期间投资人面临着目标公司随时变更移民政策的风险若政策收紧按照之前的投资条件已无法办理移民手续那对于投资人而言在目标国家的投资就会是其的损失

2、投资移民合同主体较多不利于主张权利

国内公民想要投资移民到国外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内的移民中介机构进行办理在实践中投资人先要与国内的移民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再与目标国家的相关公司签订投资或服务合同这就会导致在办理移民手续的过程中投资人面对的是多个合同相对方且支付款项的金额也相对分散尤其是大笔的投资款更是支付给了国外的公司投资人想要追回损失的投资款就要起诉国外的相应公司但由于语言和地理位置的限制投资人向国外公司主张权利较为困难这就提醒投资人在与国内移民中介公司签订移民服务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相应投资款的退款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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