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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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李学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4次举报

    

   一般来说,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双方之间会签订借款合同,双方按照借款合

同的约定提供借款,返还借款。实践中,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出于规避法律或追求高

额利息等种种动机,会出现签订其他名义的合同进行借款的现象。比较突出的一种就

是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以购房合同的形式借款,将购房合同所涉房屋

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之间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

同本质为借款合同。对于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实际生活中可能经常出现合同性质与合同形式不符的情况,既可能出现以购房合

同形式进行借款的,也可能出现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购房的。要区别合同究竟是借款

合同还是购房合同,需要判断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主要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贷款和偿还借款。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主要义务则是交付房屋和交付货款。因此,房屋是否交付、是否转移占有是判

断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此,需要提示大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据真实意

图签订相应的合同;为规避法律规定,以其他合同形式掩盖真实的合同目的,可能给

自己带来履行风险和实际损失。

  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无外乎两种身份:保证人,或者是见证人。见证人就是“在场

人”,是证明、见证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无须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而保

证人则是需要以其个人信誉和财产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根据上一个案

例的评析可以看出,由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保证人

没有作出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不能推定为负有保证责任的。所以,

第三人仅仅在借条上签字,没有注明是保证人,亦无法通过借条中的文义推断有保证

意思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的签字

是有保证的意思时,应当认定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李学果,男,汉族,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中,秉承着对法律的敬仰,始终将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6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