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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拥有大量粉丝的自媒体账号归谁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0次举报

  互联网时代,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账号的价值越来越高。自媒体账号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让虚拟财产的分割也成了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关注的焦点。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拥有大量粉丝的自媒体账号归谁?

  律师解答:

  自媒体账号持有人在虚拟空间投入时间、精力和智力等,其从事创造的所得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直播受赏、商品出售等方式带来利润,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财富。因账号采取实名注册方式,各种运营管理政策都直接针对注册人,账号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自媒体账户分割时采取将之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为宜。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需要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分割的公正性。

  律师补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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