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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次举报

  彩礼是结婚时候的聘礼,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物金钱,表示自己诚心求娶、与女方缔结姻好之意。

  网友咨询:

  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律师解答:

  需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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