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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主张降低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次举报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主张降低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取决于具体情况。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确定规则以父母双方的协议为主,判决为辅。根据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求,并没有规定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

  实践中,法院会参照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个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适当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等。

  律师补充: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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