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舜律师 08:00-21:59
张舜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15669046927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

作者:张舜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73次举报

网络购物早已经不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省时、省力,足不出户就可以“下单”的优点,俘获了大批消费者。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买卖合同显而易见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微信、qq的方式购买货物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会被法院轻易地认定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网友咨询: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

  律师解答: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对收货地有明确约定,故收货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律师补充:

  收货地不能简单笼统地理解为收货行为发生地,从立法的目的考虑,对该收货地应当做狭义理解,即理解为与当事人居住、工作、生活等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收货行为发生地,收货地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程序权利,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链接点,使得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果允许当事人以虚构收货地址作为管辖链接点,有违立法目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张舜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浙江泽运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5669046927
    • 浙江泽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4.3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5次 (优于97.0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777分 (优于98.1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张舜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10017 昨日访问量:50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