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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

发布者:邢泽民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泽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20000元货款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在二七广场从事个体经营生意。2020年5月份原告向被告购买112000元电动车头盔。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12000元货款,但被告却声称自己没有头盔了,无法发货。目前被告已经退还原告92000元货款,但仍有20000元货款未退还;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自己也被他人骗了为由拒绝返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所述基本属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张某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其应当将丁某交付的货款予以退还,故本院对原告丁某要求张某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张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某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邢泽民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