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菁律师
庞菁律师
广西-北海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菁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 2021.08.11

审判人:

案情特征词:代理费达成协议合同成立截图转账借款合同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借款本金

原告:A,男,1988年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菁,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伶,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91年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6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7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菁、刘彦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93450元,逾期利息1261.58元(利息以93450元为本金,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51日计算至2021531日,以后利息另计至还清借款为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金额总计99711.5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88月起因生活资金周转等原因,陆续向原告借款。202028日,原告与被告结算20188月至20201月期间的借还款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书,双方确认,至20202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7000元,并约定由被告于2021430日前一次性还清该笔借款,且约定了逾期利息。202028日后,被告又多次以转账、红包及二维码付款等方式向原告借款达6450元。至起诉时,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93450元。20214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借款协议书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至今已逾期近一个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B没有提交书面答辩,不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B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款汇总表、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电子回单、被告B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8月起,被告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原告多次借款。202028日,原、被告就20188月至20201月期间的借款情况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并达成协议:一、乙方借款给甲方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元整(小写¥87000元整),甲方确认在20188月至20201月期间已经收到了乙方支付的上述借款本金。二、借款期限:甲方承诺于2021430日前一次性偿还乙方上述借款金额。借款到期,甲方应主动归还乙方上述借款金额。三、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未按期归还乙方每月借款本金,逾期20日以上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本金每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四、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直接向合浦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民事诉讼2020217日,原告A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B1000元。2020229日,被告B领取原告A的微信红包50元。202031日,被告B两次领取原告A的微信红包合计100元。上述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1524日,原告因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庞菁、刘彦伶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费5000元。原告已向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有原告A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以及被告B签名捺印的《借款协议书》为凭,该协议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A依据微信转账、红包支付、扫码支付等凭证,主张被告B在签订《借款协议书》后又陆续向其借款6450元,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款项存在借贷事实,应对其主张的事实不能确定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鉴于被告B未按《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87000元未有偿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7000元并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至二十计算,该约定已超过法律允许范围,但原告主动调整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7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即202151日起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已达到年利率上限,故不应再支持律师代理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应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87000元及支付该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87000元为基数,自20215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46.5元,被告B负担1003元,原告A负担143.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属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庞菁律师,硕士学位,广西特别推荐律师,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刑事、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5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房产纠纷、银行、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