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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受阻——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者:张晨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12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据此,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系并列的法律概念。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关于是否准许原告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依据规定,其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需说明查阅目的。依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系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关于是否准许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公司股东,其已经于2020年8月6日向被告公司邮寄了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了其目的,被告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并予以书面答复,又未能提供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提供查阅,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关于是否准许原告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是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范围的设定涉及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的平衡。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未涉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根据原始凭证制作的,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通常情况下,查询会计账簿即能够满足股东要求了解公司财务信息的目的,在此情形下再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不具备查阅的必要性,除非股东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与此相关的证据,故查阅会计账簿已能够满足其了解公司财务信息的需求,对于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请,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则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南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江南XX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胥XX查阅、复制。

二、被告江南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江南XX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胥XX查阅。

三、原告胥XX可在七个工作日内查阅、复制上述第一项资料、查阅上述第二项资料,地点在被告江南XX有限公司办公场所。

四、驳回原告胥XX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南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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