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世界各国大抵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总体来看,各国在赔偿标准上大致奉行三种不同的原则,即惩罚性原则、补充性原则、抚慰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代表了三类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1、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1]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
2、补偿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
3、抚慰性原则
抚慰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所以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通常低于实际损失额。
由于《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同时,间接损害难以认定、计算,不宜操作,因此国家赔偿标准采用的是抚慰性原则。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抚慰性原则已经远远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况且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大大提高,应该有能力相应地提高赔偿标准。从世界范围赔偿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间接损害与精神损害已被许多国家纳入赔偿范围,因此我国也应作相应的改革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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