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要先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司法部、住建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对于外籍人士来说,新建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就要求办理产权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公证。同时,申请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应为经过翻译公证的护照。
2、信息有改变要及时变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明确,“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对“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当房屋发生交易、抵押等新的登记事项时,由于产权人当前持有的有效证件与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供的证件不一致,登记部门要求应首先办理证件号码变更。
国籍有变化的时候,可持经翻译公证的护照、产权证、经使领馆认证的同一人证明(或护照号码变更声明)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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