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具有非常显著的特点,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像独资企业那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要一人公司股东充实出资,不存在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况的,即使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时,资不抵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都不需要再承担额外责任了。这也是人们选择开一人公司的重要原因。
只是《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已经明文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因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不能分期缴纳出资的,必须一次性缴纳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按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2、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投资或者法人投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债务纠纷时,要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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