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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