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加工、零散劳务领域,不少用工主体出于压缩成本的考量,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一旦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双方极易就赔偿义务、损失范围产生激烈分歧。很多劳动者在受伤之后,仅能获得用工方少量的先期医疗垫付,对于后续伤残补助、医疗康复、误工补偿等诉求,常常遭遇推诿拖延,甚至被以“自愿务工、风险自担”为由拒绝赔付。
某装饰工程从业者受雇于一家装饰企业,在室内吊顶作业时,因脚手架卡扣脱落坠落,造成多处骨骼损伤。事故发生之后,用工单位仅支付首期医药费,便不再承担后续费用,并且主张双方仅为临时劳务,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无需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付。受害一方自行协商未果,遂委托法律服务团队启动维权程序。承办人员先行收集考勤记录、现场工友证言、工作指派沟通记录以及事故现场影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结论作出之后,再经由专业机构完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
依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范,为在岗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属于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应当参保而未参保的,一旦事故被认定属于工伤情形,全部法定待遇均由该用工主体承担。同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事故伤害,属于法定应当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当然阻断工伤认定的通道。即便没有制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并且该劳动属于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即可得到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采信全部在案证据,认定案涉事故构成工伤,判令该装饰企业依法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承担伤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后续康复治疗等相关费用。该裁判结果厘清一项重要规则:用工主体不能以未签合同、短期用工作为免责借口,不能将生产作业的风险转嫁至劳动者一方。
实务当中,不少当事人容易错过法定申请时限,导致后续救济受阻。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设置明确期限,单位怠于申报的,伤者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提起申请;若单位逾期不报,则此期间产生的工伤相关费用,全部由用工主体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