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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愿共同偿还”,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第三人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愿共同偿还”,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裁判摘要:判断一个行为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从客观上看,如果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 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承诺人在《还款承诺函》中承诺:在借款额度内,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同意与该借款人共同偿还出借人。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能成立。该《还款承诺函》未明确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亦未约定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内容,不符合保证合同形式要件。保证合同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人承担原债务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则需根据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约定内容而确定。 案涉《还款承诺函》中,承诺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即负有与借款人共同还款义务,该还款义务并不独立于主债务,不以主债务是否有效为前提,承诺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承担责任上亦不具有顺位性,同时也未约定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具有追偿权。 案涉《还款承诺函》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或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承诺人与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王某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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