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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危险驾驶罪轻判缓刑成功案例

作者:文赢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二、审理法院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简介


被告人某某夜间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危险驾驶属于高发刑事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实刑,若判处实刑,当事人将留下刑事案底、影响工作生活、子女政审。当事人深知案件严重性,遂委托我方律师全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四、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行驶路线、行驶距离、危害后果、有无事故、有无超载超速等关键情节。经核实,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本次醉驾未造成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及财产损失,行驶路段车流较少,社会危害性极低。


律师指导当事人真诚悔罪、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稳定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律师协助当事人提交个人一贯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社会调查材料等,向法庭充分阐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知错悔改、无再犯风险。


庭审中,辩护人重点提出本案属于轻微醉驾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被告人系初犯悔罪态度极好,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及判决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全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本次醉驾未引发交通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体现刑罚教育、惩戒、挽救相结合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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