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说明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
职工在上述就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需提供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及相应证据。证据形式不限于证人证言或现场照片,其他能够证明事故情况的材料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四、关于借调期间的工伤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就补偿办法另行约定。
五、关于出境就业的工伤保险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就业的,依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同时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予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