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睡觉1小时被开除?男子获赔35万余元
张某是江苏省泰兴市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经有20年了。2024年前段时间,因为在上班的时候,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11月18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一、上班时间睡觉一小时男子被公司开除
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
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还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张某回复。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二、男子将公司告上法庭获赔35万余元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三、企业用工管理合法与合理缺一不可
该案的判决,不仅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为各类企业的用工合规管理敲响了警钟。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制定规章制度后,员工违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认知误区,忽视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处罚尺度的适配性,最终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高额赔偿金及不良声誉影响。结合该案,对企业用工合规管理提出以下三点核心启示: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或告知,方可作为约束员工、规范用工的合法依据。该案中,企业无法证明其《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其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兼具公平性与合理性。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针对不同情节的违纪行为,设置梯度化处罚措施,不得不分情节轻重、不分主观过错,对所有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最严厉的处罚。对于偶发、轻微的违纪行为,如偶尔睡岗、轻微迟到等,可优先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绩效扣分等惩戒方式;仅对故意违纪、多次违纪,或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重违纪行为,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员工违纪处罚需兼顾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企业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罚时,既要确保处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实体合法),也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事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向员工告知违纪事实及处罚依据、听取员工的陈述与申辩,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唯有程序与实体均合法,处罚行为方可具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