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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答复网络借贷不适用先予仲裁

发布者:黄丽君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835人看过


2018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等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予以仲裁。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至今为止,仲裁机构与法院就是否支持先予仲裁态度不一,湛江仲裁委与厦门中院于2018年6月1日的激烈争锋便是明证。

先予仲裁,是随着互联网仲裁兴起而发展出来的一种仲裁形式。先予仲裁协议往往约定:出现纠纷被申请人放弃一切质证,或答辩,或管辖权异议,或仲裁员回避等权利。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先予仲裁的明确指示,意味着此前以先予仲裁程序做出的很多裁定无效。

 

附批复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

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辯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处

2018年6月6日印发

 

 


黄丽君律师,法律硕士,工作勤勉,严谨自持黄丽君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和刑辩经验,擅于对盘根错节、交互作用的复杂案情进行条分缕析,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具体案情制定严谨、契合的整体诉讼策略。执业期间,已办理多起涉及建筑工程、婚姻家庭、租赁纠纷、债权债务、股权争议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法律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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