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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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作者:徐忠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是指父母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抚育和监护。

  夫妻离婚后,双方虽然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或家庭环境等情况的变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不再适合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一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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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敏律师,硕士学历,现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成员、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成员。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1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