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缓刑适用及期限

发布者:戎进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96人看过

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此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


缓刑适用对象为:1.拘役;2.3年以下有期徒刑;3.初犯;


不适用对象为:1.累犯;2.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拘役缓刑考验期限为:2-12个月;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1-5年;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发生在执行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判决的情况下,而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所判刑罚实际上并未执行,因而根本谈不上刑期折抵问题。


此外,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第一审宣判后,如当时仍在押,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再依法将犯罪分子交公安机关监督考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