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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福建审判一起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案!!!

发布者:戎进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608人看过举报


全国首例!福建省福州审判一起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案

文章来源:福建日报 ?? 发布时间:2022-12-07 11:28:21?? 文章类型:新闻 ?? 内容分类:转载

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宝宝巴士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微信小程序的侵犯著作权案。

据介绍,2019年初,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研发微信小程序。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指使公司技术总监提取福州市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宝宝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宝宝系列小程序源代码,并交给该公司产品经理王某、袁某,由二人率领其所在的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微信小程序。之后,被告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获取利益。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核心文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福建省版权局认定,上述六款微信小程序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计算机程序。

福州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获利,该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非法经营获利,公司产品经理、移动项目小组技术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获利,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故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刘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分别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和“发行”,包括了复制作品、发行作品、既复制又发行作品,也包括了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还包括了破坏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涵盖的范围广。而本案被告人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码并植入广告后,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信息网络传播,系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市场主体应当正确认识剽窃他人作品的法律风险,杜绝侥幸心理,自觉维护版权市场秩序。

近年来,微信小程序作为新兴的计算机软件市场,具有传播速率快、面对人群广、作品集中度高、服务方式多样等特点,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与此同时,也面临侵权多发、易发等问题。本案是全国首例微信小程序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该案的判决体现了鼓楼法院不断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全面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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