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艳飞|时间:2022年08月31日|9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被告接手誉XX生鲜超市至2019年8月份,被告一直自原告处购买鸡蛋,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鸡蛋款24300元。2019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王XX鸡蛋款24300元,还款期限一年。此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徐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鸡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鸡蛋款交付给原告,现被告拖欠货款不予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了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不利后果依法由其承担。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支付欠款24300元及利息(以2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徐XX负担(王XX已预交,徐XX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王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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