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债务人有清偿能力,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务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公证处、银行申请办理提存业务。提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都是由债权人承担的,提存一旦成立,是为债务人在提存范围内已向债权人交付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但是提存一旦成立,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