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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的管辖,你懂多少?| 劳动法行天下

发布者:庞兆超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4人看过


一般的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的比较繁杂且不易掌握。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管辖问题。

大家都知道,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有特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那么,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总结一下

1、劳动仲裁阶段,管辖地区为: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择一,同时申请时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2、进入劳动诉讼后,法院管辖不受仲裁管辖地影响,管辖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择一,双方都起诉时先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
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就劳动仲裁的管辖作出约定,则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管辖好解决。但现实远比想象更精彩。偏偏两个法院同一天受理了案件,那么,由哪个法院管辖呢?

下面一个劳动案件,逼的最高人民法院出手解决了管辖问题。也许有人说,都是诉前调解惹的祸。您觉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立他字第58号

(为突出重点,对裁定书处理,略去一部分)

本院查明:

唯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因唯某公司不同意诉前调解,该案于2015年7月9日正式立案。

辛某莉于2015年7月9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立案。后唯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应当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双方亦是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唯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辛某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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