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达伟律师

  • 执业资质:1350520**********

  • 执业机构: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XX、黄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达伟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福建省XXXX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客运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泉州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泉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达伟、被告黄XX、被告泉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被告人保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陈XX因本案事故造成损失114818.42元,应由被告人保泉州分公司赔偿109818.42元,由被告泉州XX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于被告泉州XX公司已垫付30000元,因此不必再支付5000元的赔偿款,多垫付的25000元,可另行向人保泉州分公司主张;扣除泉州XX公司多垫付的25000元后,人保泉州分公司实际应再赔偿原告84818.42元。原告在本案中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4818.42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开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账号4078********)。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