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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尚法律师团队分析“男子坠楼砸死两高三女生案”蕴含的多角度法律问题

2020年01月08日 | 发布者:董成 | 点击:5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   12月24日20时20分许,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附近坠楼,并砸到两名女性过路行人,三人送往医院均不治身亡。事后,警方通报该男子为湖北武汉人,今年31岁,

【基本案情】

   12242020分许,一名男子在重庆沙坪坝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附近坠楼,并砸到两名女性过路行人,三人送往医院均不治身亡。事后,警方通报该男子为湖北武汉人,今年31岁,系自杀,两名被害女性为高三女学生。

   

该案目前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与讨论,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也是值得分析的,以下由盈科尚法律师团队梳理本案所涉及的多角度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刑事角度

1、自杀者本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哪些可能的罪行?

 1)观点一: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要看自杀者的主观意图

若自杀者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跳楼会砸到楼下的人,导致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却放任自己继续跳楼,最终导致了楼下路人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该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若自杀者在跳楼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楼下路人的死亡结果,或者其已经预见到了会导致路人的死亡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的,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观点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由于自杀者在购物广场,属于在人流量较大的地区,跳楼后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案的自杀者本人已经身亡,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存在刑事方面的问题。

 


二、民事角度

该案在民事方面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案,引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分析:

1、  本案自杀者(即侵权人)死亡,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本案中,侵权人31岁,无精神病史,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其应当对其自己跳楼行为所侵害的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应当对被侵害人家属予以赔偿。


2、  本案应该如何赔偿?赔偿范围是多少?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侵权人已经死亡,其所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在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清偿,故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侵权人的遗产范围内赔付该赔偿费用。但是如果该案侵权人没有遗产可供赔偿或者遗产不足以支付赔偿,则受害人方面很难得到相应的赔付,而侵权人的家属没有赔偿的义务,即使给予了补偿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3、  若本案自杀者(即侵权人)跳楼前为自己买了高额的保险,受益人是其父母,死者家属能否执行该保险金?

     (1)保险公司是否能正常赔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本案自杀者(即被保险人)如果在购买保险后的两年内自杀,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付保险金,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如果是在购买保险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则能够正常赔付。

(2)若正常赔付,受益人是其父母,死者家属能否执行该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若本案中,已确定了受益人是其父母,故不存在以上法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能按照该自杀者的遗产处理,其父母受领保险金后,则属于其父母的财产,不得执行该笔赔偿金。


4、  若本案的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如果自杀者是未成年人(不包括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或精神病人,则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替其承担该赔偿责任

又根据上文所述《保险法》中的规定,自杀者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保险公司也能够正常赔付保险金。


5、  商场对本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杀是其自己个人的行为,商场并没有防止自杀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商场是因为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或规定做好安保义务而导致了公民不慎受伤,商场才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生命诚可贵。不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三个青年人这样的结果对于几个家庭而言都是巨大的不幸。即使有再多的金钱赔付也挽回不了完整的家庭,更不要说在无法赔付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而言更是白白而亡。总之,不论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希望能够加强对社会群众的关爱,杜绝这样的事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之时,都不要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也通过该起社会事件,能够给社会大众以启示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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