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014 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上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受伤认定工伤问题铺平了道路。若作为承包单位的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受该组织或自然人(如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即使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承包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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