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已被众多人使用,朋友圈也成为人们记录生活和表达情感的重要平台。但是否在朋友圈中便可无所顾忌地发布任何言论,甚至能够辱骂他人、随意“泄愤”?近日,新丰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判决双方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据悉,文某和张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0月一天,张某发现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过电话质问其前夫并与文某发生争吵。张某认为是文某的插足导致其婚姻破裂,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带侮辱性的言语对文某进行辱骂,文某继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由于两人多次将辱骂对方的言语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内人员的关注。这种情况持续两个多月后,文某终于忍无可忍,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文某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文某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文某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文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张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文某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对于张某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张某言论,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无论张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文某名誉权的行为,均不是文某侵犯张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结合本案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作为网络交流平台,人们享有言论自由,但网络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与名誉权保护相冲突时有发生,而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点?答案是坚持客观公正标准,注意区分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和无中生有的污蔑和诽谤。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为。不论是在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