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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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孔茜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余XX,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XX,甘肃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X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25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某某镇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17日,双方生育女儿王X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的共同生活也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二人自结婚以来,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被告对原告没有基本的信任,经常无端猜疑,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余XX辩称,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深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孩子年纪幼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原告经常在外打工,但双方一直电话联系。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短信图片一份,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拟证明事实有异议,认为那是和原告吵架后所说的气话,不能代表被告的真实心意。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25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某某镇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17日,双方生育女儿王X1。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2017年5月,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我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后,又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挽救婚姻和慎重考虑的机会,希望双方在本次诉讼之后,多多念及对方的美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积极交流,努力沟通,互谅互让,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余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茜甘肃天水人,毕业于杭州师范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期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2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