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的一个事情,女子小王与大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但大陈无身份证,就借用弟弟小陈的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来女子小王在得知该情况后,很生气,我跟小陈是叔嫂关系,却被搞成夫妻关系,玩呢,这不让人笑话么,于是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经法院释明,王某作出了撤诉。理由什么呢。
【权威观点】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