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疾病导致婚姻无效,谁能申请?

发布者:李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60人看过


案例:

一女子与其前夫1981年离婚,双方有一孩子小王该女子和杨某于1983年结婚,1990年分居,1995年离婚。2006年小王该女子送入养老院,2007年1月经鉴定该女子为老年痴呆症,2007年7月该女子与杨某复婚。2007年12月经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混合型,无行为能力。其后经法院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小王要求宣告该女子与杨某复婚无效。法院最终也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争议点是小王既不是他们的婚生子女又不是同住家属,有权利宣告吗,

【权威观点】

基本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是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同时应当以患病者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所以,从保护盖女子的利益出发,小王有权利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