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女子与其前夫1981年离婚,双方有一孩子小王。该女子和杨某于1983年结婚,1990年分居,1995年离婚。2006年小王将该女子送入养老院,2007年1月经鉴定该女子为老年痴呆症,2007年7月该女子与杨某复婚。2007年12月经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混合型,无行为能力。其后经法院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小王要求宣告该女子与杨某复婚无效。法院最终也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争议点是小王既不是他们的婚生子女又不是同住家属,有权利宣告吗,
【权威观点】
基本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是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同时应当以患病者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所以,从保护盖女子的利益出发,小王有权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