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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能要回来吗?返还多少?以周口市、商丘市为例!【彩礼返还典型案例】

发布者:李明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8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婚约彩礼能要回来吗?返还多少?以周口市、商丘市为例!【彩礼返还典型案例】

彩礼能不能要回来,怎么将彩礼要回来,婚约难继,两家纠纷。民间是男方退婚彩礼不退,法律是婚约财产不受保护,这种情况下,巨额财产引发纠纷,对薄公堂。到底应该怎么分,李明律师以亲办案例,现身说法!

【案件情况】

男方程X与女方在201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一年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程X给付XX6.6万元,XX戒指、XX镯子各一个,其他礼品若干,另以贷款的方式为女方购买小汽车一辆,价值15万。男方首付款4万余元,月供由男方偿还,截止起诉前还车贷37488元。在恋爱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转账,共计转款3万余元。经核算男方在恋爱期间以及订婚中向女方给付各种款项高达20余万。后双方发生矛盾,难以如期举行婚礼,就婚约财产的返还但不成一直意见。我们代理男方在2020年4月提起了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各项财产共计约17万。

【李明律师点评】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发现本案件有几处难点,第一,6.6万元的彩礼钱为现XX支付,没有客观证据;第二,恋爱期间转款虽然总数额高达3万,但男方是一笔一笔转,数额小,到底是借款?情义赠予?还是彩礼?并不好说清;第三,XX戒指XX镯子为现XX购买,没有证据;第四,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女方名下,男方还款,到底是要车还是要钱?第五,到底是谁不同意结婚的,有没有过错责任?

【案件审理】

针对彩礼问题,我们提供了当时送彩礼的中间人,证明彩礼确实为6.6万,女方只得当庭认可;恋爱期间的三万,虽然多笔小额度,但额度均是整数,我们主张是已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和彩礼一个性质;于车辆,因无法过户,我们主张女方将首付款以及已还款归还,车辆给女方;对于XX戒指XX镯子,因现XX购买,票据的名字也是女方,实在没有证据,且女方说是自己买的,难以举证权属问题。庭审中,我们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了中肯的法律意见,均被法官采纳,最终经过审理,判决女方返还彩礼及各项款项共计17万。

【办案心得】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婚约彩礼不受法律保护。但婚约彩礼是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风俗民情,法律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对于婚约财产中男女双方悔婚是否各自有过错,法律也会有一定的考虑,比如对于彩礼的数额多少,是否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对于男女相处时间,有无同居,有无孩子?彩礼的支付是否导致了家庭贫困,这些情况都要予以考虑,法院在判决时也要进行考量。目前来说,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婚约彩礼要返还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具体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女方利益如何保护,还没有一个国家统一的规定。但是各地法院,为了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性,做出了各自的裁判规范,均以暂行规定、裁判指引、会议纪要的的方式出现,但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参考性,一般都是以这些中级法院的会议纪要进行判决的。下边以河南周口市、商丘市的两个中院的规定为例,供大家参考:

周口市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解决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法律问题,统一全市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正确审理此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其中一方或其家庭成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所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数额较大的财物一般指500元以上的现XX或价值5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以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以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都不认定为彩礼。

    第二条男女双方在自由恋爱的过程中,完全出于自愿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第三条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给付XX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XX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将所接受的彩礼用作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第四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六条因给付XX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

    第七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XX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是指给付XX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XX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第九条符合本意见第八条规定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符合本意见第八条规定情形,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因给付XX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或女方怀孕、流产的,可在第二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第十条贵重物品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方在婚约未解除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物品出卖或因为接受方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灭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卖、损坏、灭失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商丘市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试行)

 

为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全市法院裁判标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条 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XX及贵重财物。

  第二条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第三条 特殊情形

  (一)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XX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XX钱,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给付XX钱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的,给付人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三)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一方要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 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二)给付XX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财产给付XX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将所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据原告的选择将婚约当事人和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婚约当事人的父母不得单独作为诉讼主体。

  第五条 返还的标准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XX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XX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第六条 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XX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XX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结合当事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 彩礼返还的形式

  彩礼(现XX、存款除外)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双方同意折价返还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物的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不予支持。

  返还彩礼时不计算利息。

  第八条 举证责任分配

  彩礼的返还,由主张返还一方对彩礼的数额、给付形式、给付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

  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由返还彩礼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推定为未用于共同生活。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

  第九条 特别规范

  彩礼给付人在婚约、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暴力,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分割的,不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而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一并处理。

  第十条 其他规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试行,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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