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合同无效可以重新协商签署。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可以撤销。
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合同确实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3、房屋拆迁合同不一定有效。
(1)实践中,房屋拆迁合同一般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建委或专门的拆迁办等。
(2)如果选择金钱赔偿的话,就是和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签合同。如果选择安置房的赔偿,一般就与开发商签合同,但也可以要求签三方合同的。
(3)另外,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签署的拆迁补偿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根据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此种情形发生后,可能会引发拆迁纠纷。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以协商重新签署,但若是拆迁合同纠纷是采取方擅自挪用、私分拆迁补偿款引起的,那么实施挪用、私分行为的一方,极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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