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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辩护词(下)

发布者:何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855人看过


四、对该案适用法律依据的意见

1《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醉酒驾驶意见》明确了当事人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心态后饮酒的酒精含量应计入驾驶车辆时体内的酒精含量。《醉酒驾驶意见》对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下临检前喝酒的行为没有做出相应解释,这就说明立法者理解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因而没有做出一刀切的规定,提醒司法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从另一方面讲,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不知道、不知晓发生事故随后饮酒产生的酒精含量就不应当计入驾驶车辆时体内的酒精含量。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五十二条: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案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简易程序的定罪标准不应当低于普通程序。】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综合以上证据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事故逃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疑问,指控被告人醉酒驾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对本案的量刑意见。

1该案的发生确属事出有因。

被告人王某某、证人朝某某都证实酒宴结束后为送被告人回家就近在饭店门口寻找一代驾。被告人几次供述都称:车开至黑山路附近的时候,代驾要求我支付双倍的价格。现实中确实存在饭店门口的黑代驾有开出一段路后漫天要价、趁机宰客的行为。

据查,榕港饭店至黑山路中段为700米左右【图八】。也就是说代驾趁车开出一段后,即乘机勒索被告人。从反面来说,现实中不可能存在被代驾人已经找到代驾的情况下车辆开出一段距离后不让代驾开车自己非要冒违法风险开车回家的情形。

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在当时代驾趁机宰客不满足要求就罢工,晚上9点多又找不到其他代驾的情况下,被告人驾驶车辆回家确属无奈的选择。

2《上海危险驾驶(醉驾)审判观点汇编(全)》认为对于具有两高一部《醉酒驾驶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情节的,区分情形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被告人根本不具有驾驶车辆逃逸的情节。从反面看,被告人也从未想到过逃逸。按以往类似情形,有些驾驶者可能事故发生后咨询朋友、寻求对策,有些驾驶者可能把车留在路边,找地方躲一宿以避开公安追查。但本案中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躲避或者隐匿或者打电话给朋友寻求帮助,而是回到家习惯性的喝了药酒,倒头就睡。当晚被告人发生事故后的正常行为根本不像是知道自己闯祸、犯了事之后的通常表现。

3、现实判例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尚且可以宣告缓刑。

举重以明轻,该案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被害人王波一些软组织挫伤和孙家根车辆部分损坏。被告人一心悔罪,在事发之后其就赔付了被害人王波5千元,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的情况下就赔付了被害人孙家根9万元,同时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书,可见被告人确实真诚认罪、悔罪。

4、被告人系转业军人,一贯表现良好,该案一连串的偶然因素相互影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对此,被告人后悔莫及,今天在庭上他也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过错,表示认罪服法,希望法庭能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退一万步讲,如果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适用缓刑也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结束词: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一名转业军人始终记得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在与战友聚餐后,还记得叫代驾帮助自己驾车回家。不料遇到的却是黑代驾,等开出去几百米,黑代驾就漫天要价。作为一名正常人,不能忍受这样的敲诈勒索是非常正常的,在临近春节无法叫到代驾的前提下才一时糊涂酿成今天的苦果

该案被告人确实有错但确是情有可原,当时事故道路灯光灰暗,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主观认识出现了偏差,其仅仅以为撞了路边的障碍物,故其主观绝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方面更谈不上具有逃逸的行为;被告人从未想过通过饮用药酒的方式来混淆自身血液酒精浓度,掩饰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该案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疑问,指控被告人醉驾驾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李某某到案后,一直供述稳定,并没有不认罪之说,他一直在阐述实情,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就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是不认罪。从案发到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一直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发后其也迅速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其当庭也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毫无疑问,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错了,错了很多:喝了黄酒还要驾驶车辆,出了事故却浑浑噩噩毫不知觉,回到家他还继续喝!?但这些过错称得上是犯罪行为吗?这些过错值得对其科处实刑吗?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该案案情的离奇之处和特殊性,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一贯表现和案发实情,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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