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付息,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载明要求支付利息,要求支付利息的期间为借款发生之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支付起诉之日后产生的利息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概要:该问题主要涉及的法律规定为本案是否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针对上述问题满足《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即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相同、起诉的法律关系相同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后诉中要求支付的利息与前诉中要求的支付的利息,其诉讼请求是否满足第(三)项规定尚有一些争议:部分人认为针对利息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相同的。也有人认为两诉针对利息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笔者更倾向于后者,虽然两诉要求支付的借款利息其性质相同均为法定孳息,产生的基础相同均为借款本金,但两诉所涉的利息产生的时间段不同,且根据《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该段文字中用了“或者”二字作为前后的衔接,可见前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强调的是“实质否定”,“相同”或“否定”均可以理解为:后诉一旦得到支持是可以完全覆盖前诉的诉讼请求的。可见立法者本意要突出强调的前后两诉是“实质的一致性”,而上述问题中前后两诉的产生的利息,后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不能覆盖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与前诉具有交叉的点,故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不一致的,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笔者倾向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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