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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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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存在的认识误区

发布者:孟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699人看过

    客户在委托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往往只是从生活事实的角度出发,认为只要持有借条即可百分百胜诉,律师的作用仅仅是在最短时间内帮助其收回款项,实际上,这种认识存在很大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特别是涉及大额款项时,仅有借条,尤其是书写不规范的借条,基本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所幸的是,大部分当事人能够听从律师的建议,及时补足证据从而争取到诉讼中的有利地位。尽管如此,很多当事人还是不能完全理解,为什么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会有如此高的举证门槛?希望本文能够解答当事人的这一困惑。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来讲,任何一项诉讼请求要想得到法官的支持,必须具备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依据。从事实层面,单一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必须至少有两项以上证据来互相印证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
    其次,民间借贷有其特殊性。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所谓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某种合意。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只要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即生效,合同一方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民间借贷合同有所不同,它是目前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五种实践性合同之一,即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这一合同成立条件以外,尚须完成款项交付,合同才会生效。也就是说,出借人一方,除了持有借条这一合意证据以外,尚须举出款项已交付的证据,其中最有效、证明力最强的交付证据就是转账凭证。在庭审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并未收到款项,而出借人除借条以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因为此时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
    第三,除了上述证据法的要求以外,实践中存在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从而达到非法目的情形,因此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趋于严格,这也导致原告一方不得不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在实务中有过这样的判例,原告仅凭借条起诉,被告当庭承认,但一审法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原告究竟应当提交哪些证据呢?
    一是证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借条、收条、欠条等。
    二是证明已完成款项交付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凭条、银行流水、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除提供微信截屏以外,尚须提供银行流水。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转账时尽量直接转给借款人本人,而不要通过中间人转账,否则证明难度会加大。
    三是其他相关证据,主要包括主体身份、借款用途、当事人关系、担保、曾经催收的证据如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该类证据的证明目的是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担保、是否存在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等。
    举证责任是一柄双刃剑,作为原告方,举证责任的加重,一方面增加了自己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促使其今后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更加慎重,不会单纯追求利润而失去应有的警惕性。作为被告方,也会避免因个别原告恶意诉讼而陷入不利。作为裁判方的法院,也不会单凭一张不能确定真实性的借条就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这也是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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