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俊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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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等与李XX等继承纠纷

发布者:施文俊|时间:2022年04月24日|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光泽XX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李XX和李XX,二人各占二分之一成数,在李XX和李XX去世后,原告要求继承该房屋相应份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上述房屋共占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对上述房屋共占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称李XX还有其他继承人,对此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现原告要求对该房屋予以析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陈述及目前房屋的使用情况,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南房三间、西房三间归原告李XX、李X2共同所有;北房四间、东房三间归被告李XX、李X5、李X4、李X6、李X7、李X8共同所有;门道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由所有房屋价值较多者折价补偿所有房屋价值较少者。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房屋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系依法委托作出,故本院将其作为计算诉争房屋市场价值的重要依据。被告称诉争房屋此前已经进行过析产分配,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要求从遗产中扣除相应税费之主张,已超出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南房三间(建筑面积37.8平方米)、西房三间(建筑面积39.1平方米)归原告李XX、李X2共同所有;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北房四间(建筑面积61.3平方米)、东房三间(建筑面积38.2平方米)归被告李XX、李X5、李X4、李X6、李X7和李X8共同所有;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门道一间(建筑面积10.1平方米)归原告李XX、李X2与被告李XX、李X5、李X4、李X6、李X7、李X8共同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XX、李X5、李X4、李X6、李X7、李X8支付原告李XX、李X2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二千九百元。

三、驳回原告李XX、李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XX、李X5、李X4、李X6、李X7、李X8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五万四千五百零五元(含评估费三万六千元),由原告李XX、李X2负担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元五角(已交纳三万六千零三十五元,余款四万一千二百一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李XX、李X5、李X4、李X6、李X7、李X8负担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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