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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拿回借款18万以及利息

发布者:袁春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春明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方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XX支付该借款从201942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XX支付原告XX律师代理费用12000元。

事实及理由:被告XX因需周转资金向原告XX借款,原告XX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和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给被告XX借款共计180000元。被告XX承诺在2019年春节前向原告XX偿还全部借款,但未按照约定偿还。2019年春节后,原告XX向被告XX催收借款,被告XX则于2019225日向原告XX出具借款18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在2019425日前还清,逾期,按月利率3%给付逾期利息,如到期不偿还,XX为维护权益追讨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XX承担,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期满后,被告XX未按约定向原告XX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XX因需工程周转资金,向原告XX借款并于2019225日出具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的借条,原告XX与被告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成立。借条出具后,被告XX未按照约定向原告XX偿还借款1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XX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180000元,故对原告XX要求被告X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XX在其出具给原告XX的借条中约定,逾期,则按照月息3%计息,根据20208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XX要求被告XX按年利率24%向原告XX支付该借款从201942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诉求,依法按照原告XX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0%2019426日起进行计算。

判决:

由被告XX向原告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按照原告XX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0%向原告XX给付该借款本金从2019426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XX负担。

袁春明律师,联系电话:13885000231(微信同步),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位于贵州省思南县城北新街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铜仁
  • 执业单位:贵州驰铭(思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620********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