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春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春明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方。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XX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陈XX支付该借款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张XX支付原告陈XX律师代理费用12000元。
事实及理由:被告张XX因需周转资金向原告陈XX借款,原告陈XX通过银行、微信转账和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给被告张XX借款共计180000元。被告张XX承诺在2019年春节前向原告陈XX偿还全部借款,但未按照约定偿还。2019年春节后,原告陈XX向被告张XX催收借款,被告张XX则于2019年2月25日向原告陈XX出具借款18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在2019年4月25日前还清,逾期,按月利率3%给付逾期利息,如到期不偿还,陈XX为维护权益追讨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张XX承担,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期满后,被告张XX未按约定向原告陈XX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张XX因需工程周转资金,向原告陈XX借款并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的借条,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成立。借条出具后,被告张XX未按照约定向原告陈XX偿还借款1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张XX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180000元,故对原告陈XX要求被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张XX在其出具给原告陈XX的借条中约定,逾期,则按照月息3%计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陈XX要求被告张XX按年利率24%向原告陈XX支付该借款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的诉求,依法按照原告陈XX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0%从2019年4月26日起进行计算。
判决:
由被告张XX向原告陈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按照原告陈XX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0%向原告陈XX给付该借款本金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张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