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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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的承担主体是谁

发布者:张国龙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405人看过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的承担主体是谁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的承担主体是谁

1、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4、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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