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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钱取不出来怎么办?

发布者:滕世恩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235人看过


存款人死亡后,钱取不出来怎么办?

来源:海霞婚姻工作室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等情况,这个时候继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这笔遗产呢?

根据199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1、亲属死亡后,如果对其银行存款不掌握,不知道有无存款,该怎么办?

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后,在法院立案后,申请法院查询、调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即可。

2、家属过世,留下银行卡或存折,但因无银行卡密码无法取款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将存款给付给储户继承人的依据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通过法院处理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银行给付。这类案件的审理包含两个诉,首先在继承人之间确权,明确继承的财产归谁所有,这是个确权之诉。其次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由银行的分支机构将存款给付给某人,这是个给付之诉。这种审理方式银行容易接受,死亡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很快取出存款。

第二种,以继承纠纷方式进行。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能够调解的当庭调解,不能调解的法院作出判决。此时银行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确定由第三人将存款给付给某个继承人。当然,在继承纠纷中也可以不列银行的分支机构为第三人,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后,继承人依据有权享有的继承份额向银行的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并提供户口簿,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人员经过审查,也能明了意思,将法律文书复印后存档后付款。

3、公证文件如何办理?

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需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而且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在收费上,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

有些继承人觉得办理公证麻烦,成本高,所以放弃存款。银行对这些存款虽然负有随时支付义务,但由于继承人没能支取,这笔钱会一直保留于银行。

最后:根据银行有关规定,不管是存款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都应按照如下几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2、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存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什么叫资产信息的登记与保管?


资产信息登记与保管是指公民个人在民间的投资或购买理财产品,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未将相关投资信息告知近亲属,为了预防该部分资产存在遗失风险,特将相关投资的资产信息向律师事务所登记备案的行为。

为什么要做资产信息的登记与保管?


因为生活中,很多人有这样一种财产管理的风险习惯,比如钱存在哪家银行、股票账户开在哪家证券公司、购买哪些金融理财产品、投了哪些保险,或以他人的名义将钱借给第三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子、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等行为的相关信息,都没有告诉家人。


但是,我们的生活又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风险,比如:患老年痴呆、中风、自闭症等疾病,或因发生各类事故、纠纷等而引发意外伤害事件,及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而导致突发亡故等情形。

   

突发事件导致当事人客观上已经无法将在外投资的资产信息告知家人,而家人又因无从获取投资的资产信息而无可奈何,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该部分资产存在失落的风险。


所以有必要将资产的信息告诉与资产无关的第三人,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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