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原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贾建宇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74153.07元、垫付利息83223.78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7日起算;以1274153.07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5日起算,均按月利率0.82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宇鹏服装有限公司、贾玉光、苏美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建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贾永贵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宇鹏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贾玉光、苏美凤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贾永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256元,由被告贾建宇、贾玉光、苏美凤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
综上所述,本案本金和利息法院均支持,且法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全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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