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名 | 起刑点情节 | 量刑起点 | |||
诈
骗
罪
| 诈骗数额达到5 千元的 | 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 | |||
诈骗数额达到5 万元的 | 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 ||||
诈骗数额达到30万元的 | 十一年至十二年 | ||||
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十一年至十二年 | |||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
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
增加刑罚量情节 | 增加刑罚量幅度 | ||||
诈骗数额超过5 千元的,每增加1200 至1500 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4500 至5500 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诈骗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2万至4万元 |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
诈骗次数每增加一次 |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诈骗数额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不再重复评价) | ||||
罪中量刑情节 | 加减刑罚量幅度 | ||||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