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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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量刑规则

发布者:曹纯辉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844人看过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量刑起点

 

 

 

 

 

 

 

 

 

 

 

 

 

 

诈骗数额达到5 千元的

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

诈骗数额达到5 万元的

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诈骗数额达到30万元的

十一年至十二年

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十一年至十二年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增加刑罚量幅度

诈骗数额超过5 千元的,每增加1200 1500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4500 5500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2万至4万元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次数每增加一次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诈骗数额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不再重复评价)

罪中量刑情节

加减刑罚量幅度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

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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