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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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原告或被告?

发布者:曹纯辉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1982人看过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日,法释〔20155号)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日,法释〔20066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转让、出租的情形经常发生,也由此带来了纠纷。根据本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在对外债务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编写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 第406页 观点编号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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