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纯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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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彻底远离网络赌博严厉打击开设网络赌场犯罪

发布者:曹纯辉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694人看过

2021年被告人饶某注册“帝豪国际”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并将该赌博网站的链接推送给曾某,使曾某成为其下级账户。饶某可根据曾某的投注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经查,直至案发,曾某在该网站总投注金额达五百万余元,饶某从中获利。饶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线并获取佣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1.《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开设赌场罪作出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在主体上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在主观方面上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赌博娱乐。


(3)在客体上

本罪在《刑法》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项下,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在客观方面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普通的开设赌场行为比如找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人员赌博,实践中多是扑克牌、麻将或者骰子等娱乐形式变相进行押注赌博。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行为人通过设置具有退币、退游戏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的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二是利用网络组织赌博的行为,该行为也是近年来较为高发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具体情形以及其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赌博意见》”)第一条,对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详细规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对何种开设赌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作出规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七)项,对招揽未成年人赌博行为的列明,彰显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与正确价值观的良好引导。


(三)网上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是如何认定和处罚的?


《网络赌博意见》第二条,对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在对“明知”的认定上也作出详细规定: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开设网络赌场中的代理行为也是犯罪

赌博的危害包括但不限于: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和谐、诱发高利贷以及故意伤害、诈骗犯罪、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等等。我国严厉打击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妨害社会秩序管理和败坏良好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在网络赌场随着互联网时代随之产生时,我国早已结合实务中出现的各种赌博的犯罪形式进行囊括,并加以规定。因此,要杜绝侥幸心理,提高法治意识,切莫认为仅仅转发网络赌场链接或者仅仅参与抽成等行为便不会受到刑事惩处。


(二)多措并举打击赌博犯罪以及赌博的关联性犯罪

赌博犯罪不仅涉及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还会诱发各种类型的犯罪。近年来,网络赌场不仅设置在境内,更多的账户与网站为了逃避中国严格的网络核查而设置在境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在开设赌场关联犯罪的认定上作出规定:

(一)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二)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数罪并罚。

(三)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四)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五)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 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在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其他关联犯罪线索的核查与梳理,力求全方位形成维护社会治安的保护网。


(三)开设赌场共同犯罪应坚持分层处理,发挥感召、引导作用敦促投案、退赃


网络赌场犯罪通常涉及多个地区、多个账户、多个网域,追查困难,人员抓捕存在上下线和空间跨度大等多重阻碍。因此,公安司法机关要围绕网络赌博犯罪的内容、方式、参与人员情况等,结合犯罪事实、行为人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分策科学处置。对赌博网站的搭建和组织管理者,要依法严惩。对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等情节的一般参加人员和在校学生等,应以教育挽救警示为主。既要调配资源,协调警力,不放过“漏网之鱼”,也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延展办理案件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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