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为获利,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账。张某为赚取更多佣金,拉拢其岳父李某加入。李某在张某的拉拢下,将其10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账。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李某所提供的12张银行卡全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涉案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