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纯辉|时间:2019年11月08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刘某与刘某龙、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李某、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71324104227000807J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龙辩称:2015年3月31日兰陵县磨山镇西石良村民委员会,与刘某龙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71324104227000807J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