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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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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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归配偶所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一定能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张忠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955人看过

【简要案情】

A公司与刘先生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刘先生对A公司承担个人债务100万元。

执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在该案一审期间,刘先生与其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唯一房产归李女士所有。

A公司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存在恶意串通,刘先生作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自身财产权益,导致A公司债权无法实现。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争议焦点】

1、离婚协议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2、刘先生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是否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权益?

3、刘先生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了A公司的债权实现?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7.(1)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系与案外人虚假离婚放弃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

【律师总结】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行为较之一般的财产行为,特殊性在于主体间的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伴随身份关系的解除,但并不能以此否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行为属于财产行为。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另外,从《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7.(1)规定的内容来看,江苏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以适用债权人撤销权这一观点当无异议。

2、笔者认为只有在债务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且客观上阻碍了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撤销权的空间。而因离婚协议涉及子女抚养、照顾女方、财产补偿、过错赔偿等复杂情形,因此,在认定离婚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偿时,不能仅以财产性对价为标准,对于能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尚需区分情形对待:

(1)为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而放弃财产份额。

离婚财产分割时,如债务人放弃财产份额具有合理事由,例如女方缺少经济来源、支付子女抚养费等。此时,债务人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的金钱价值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合理范围需结合女方经济来源、子女抚养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就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其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并非不具有对价。且此种情形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应优先于金钱债权进行保护,不符合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过错方为补偿另一方而放弃财产份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导致婚姻解除的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在财产分割方面也会考虑过错方少分财产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如债务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作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过错方,即使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全部财产份额(俗称净身出户),也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权人亦无权主张撤销。 

(3)不具备合理事由的无偿转让。

因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将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如因此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实现造成阻碍,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离婚财产分割中放弃财产份额的行为,虽具有受让方未支付财产性对价的特征,但不能据此一律认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考虑是否具有上述特殊情形。若无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过错赔偿等合理事由,仍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放弃自身财产份额,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如对债权实现造成阻碍,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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